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8號
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溫
被 告 鼎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振瑜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兩造就本件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
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轄,有兩造所簽訂之專案合作契約書第21條
可稽(見本院卷
第31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
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
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