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4號
原 告 智彬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麗雪
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
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2
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,此有經濟部公司
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
可稽(見本院卷第17頁),
揆諸
前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秉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