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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  告 張梅子 被   告 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順耀 上列當事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,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 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 經查兩造就履行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,有卷附合作興建大樓契約書第15條第5 項可稽 (本院卷第22頁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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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