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8號
原 告 張梅子
被 告 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順耀
上列
當事人間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,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
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經查,
兩造就履行契約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,有卷附合作興建大樓契約書第15條第5 項
可稽
(本院卷第22頁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
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