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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  告 林育葉       林資淵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      呂偉誠律師       劉力維律師 被   告 皇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翔為被告皇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 明文。又上開規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5條第1項、第178條亦分別有 明定。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監察 人代表公司,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,公司法 第213條亦規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被告皇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之 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變更為原告林育葉,有臺 北市政府107年12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6533800號函檢送 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(本院卷第99至102頁 )。原告林育葉自身即為被告公司之董事長,依公司法第 213條規定應由監察人代表被告公司。至另一原告林資淵雖 不具被告公司之董事身份,但因原告林育葉於本件訴訟既不 得同時擔任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且被告公司其餘董事亦 不得擔任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故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之監 察人黃翔代表被告公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 聲明承受訴訟。惟黃翔迄今仍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,本院 為促進訴訟,避免遲延,爰依職權命被告公司之監察人黃翔 承受訴訟,並續行本件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