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瑞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鈞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
反訴被告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
仟伍佰元,
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上訴理由」,並依
訴
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、
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
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
,此
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就其敗訴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,提
起上訴。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,反訴不另徵收裁
判費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5、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本訴部分
之訴訟標的,為被上訴人之
民法第367條之給付價金
請求權
,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為被上訴人主張民法第227條之
不完
全給付或給付不能之
損害賠償,是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
同,應合併計算徵收裁判費。經核,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
3,380元;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9,84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為6,120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50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
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之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