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 人 郭明鑑
被 告 黃文仁
被 告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張毓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
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
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,
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
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
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
揆諸上開
規定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