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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  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郭明鑑 被    告 黃文仁 被    告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毓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 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 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未補正,揆諸上開 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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