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0號
上 訴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傑
被
上訴 人 群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群英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燃油附加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
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
上訴聲明,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裁
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表明
上訴聲明。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
法,應予駁回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