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8號
抗 告 人 南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育民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48 號裁定
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
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薛月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