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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848號 抗 告 人 南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民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48 號裁定 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月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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