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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被 上訴人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4萬4,058元(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日 即107年5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.222元折算, 計算式:190,062.13×30.222≒5,744,058 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,8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翊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