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6號
原 告 達駿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清月
被 告 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德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
乃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
內補正,而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,
惟原告逾
期
迄今尚未補正
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,
揆諸前
開規定,原告之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
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
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