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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  告 張家倫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  告 徐玉霖       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坤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  告 俄陀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裕凱為被告俄陀聶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 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解 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解散 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。公司法第24條、第 2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;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, 不在此限。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以伍馥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伍馥工程 公司)為被告,其法定代理人原為楊素真,於訴訟進行中 ,被告伍馥工程公司更名為俄陀聶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 俄陀聶公司),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裕凱,此有公司變更登 記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、第39至第41頁) 。又被告俄陀聶公司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經股東同意申請 解散登記,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證(見本院卷第206頁) ,而未選任清算人,依首揭規定,應以被告俄陀聶公司之全 體股東即林裕凱為清算人,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 依職權裁定命林裕凱為被告俄陀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 訟並續行訴訟程序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