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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不服,提 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萬30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4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怡 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