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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坤 視同上訴人 徐玉霖 被上訴人  張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 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上開裁定於109年7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佐,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上 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湘 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