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
上 訴 人 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明坤
視同
上訴人 徐玉霖
被上訴人 張家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
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
裁判費及
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,
上開裁定於109年7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佐,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其上
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黃 湘 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