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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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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清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雪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