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被上訴人  林文彥 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又請求確認調職處分違法、 僱傭關係存在、薪資給付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,雖為不同訴訟 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年度 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)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捌 佰零陸萬陸仟元,依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,應於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