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
勞訴字第13號
上 訴 人 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景鵬
被
上訴人 林文彥
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以一訴主張
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
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核
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
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又請求確認調職處分違法、
僱傭關係存在、薪資給付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,雖為不同訴訟
標的,
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
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年度
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
參照)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捌
佰零陸萬陸仟元,依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,應於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補
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建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