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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分割協議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  告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 原   告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忠志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水沸(無特別代理權) 原   告 許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垚順(無特別代理權) 原   告 許景嵐       許宏興       宋建誼       宋柏廷       宋曜宇       宋廷俊       宋廷韋       宋鳳翎       林鳳梅       許忠信       陳冠文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  告 宋成各       宋泰緯       宋泓叡       宋成畑       宋孔弘       宋維鈞       宋昱辰 法定代理人 宋榮昌       黃千芳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      林樹旺律師 被   告 宋錕霖       宋季霖       宋咏霖       許健德       許健宏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      孫浩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均表明已洽談和解,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 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00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