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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重訴字第223號
原      告  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碧伶
訴訟代理人  王仕升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賴光郎
訴訟代理人  林志豪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劉北芳律師
訴訟代理人  范揚宗
            郭怡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法  官  蔡子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簡吟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