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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貳仟零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 拾玖萬零壹佰捌拾肆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 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旻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