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
上 訴 人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貳仟零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
拾玖萬零壹佰捌拾肆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
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旻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