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范秀珠
陳彥廷
陳柔穎即陳思潔
兼 上一 人
訴訟
代理人 陳思樺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
律師
莊立群律師
鄧瑀萱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 人 王詠心律師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宥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
務等事件,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貳仟伍佰伍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叁拾
伍萬伍仟貳佰陸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
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。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