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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秀珠       陳彥廷       陳柔穎即陳思潔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      莊立群律師       鄧瑀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詠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宥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等事件,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貳仟伍佰伍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 伍萬伍仟貳佰陸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 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。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