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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蔡頤達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蔡頤達與被上訴人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蔡頤達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蔡頤達之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仟貳佰貳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蔡頤 達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盈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