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
上 訴 人 邱標順即旗順工程行
永順電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淑芬
上 訴 人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
陳黃芹占即長久企業行
聖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妍
臻
上 訴 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
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
上 訴 人 劉賢鎮即鴻鎮工程行
展得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
上 訴 人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
上 訴 人 馬玉華即航鑫企業工程行
洪志遠即天翔工程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、海洋委員會海巡
署艦隊分署間代位請求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
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蘇俊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