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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邱標順即旗順工程行      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上 訴 人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      陳黃芹占即長久企業行      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妍 上 訴 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     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上 訴 人 劉賢鎮即鴻鎮工程行       展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 上 訴 人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 上 訴 人 馬玉華即航鑫企業工程行       洪志遠即天翔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、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艦隊分署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,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俊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