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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洋 上 訴 人 華旗飲水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采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75 萬元,應徵裁判費31萬 8,3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