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
上 訴 人 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泰洋
上 訴 人 華旗飲水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采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足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75 萬元,應徵
裁判費31萬
8,3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