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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陳碧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、華旗飲水 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,889萬850 元,應徵裁判費39萬9,48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