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
上 訴 人 陳碧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、華旗飲水
機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
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,889萬850 元,應徵
裁判費39萬9,48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