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
原 告 ATMEL GLOBAL SALES LTD
法定
代理人 JIMMY SONG KOKLING
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
律師
葉文祥律師
徐瑩書律師
被 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後,經
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而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11,504,970元,
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13,28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
0元,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12,788元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
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,茲該裁定於107年5月3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
可按,原告至遲應於107年
5月10日前繳納,
惟迄仍未補繳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簽詢
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,其起訴自
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湘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