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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   告 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羅惠民 訴訟代理 人 蔡朝安律師        魏妁瑩律師        吳宛怡律師 被    告 蘇睿騏 訴訟代理 人 黃帥升律師        詹祐維律師        陳一銘律師 追加被  告 大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上 二  人 訴訟代理 人 林建平律師 追加被  告 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法定代理 人 鍾欽娥 法定代理 人 鄭博文 追加被  告 科筆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欽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 為之裁定(就原告追加備位之訴部分)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: 主 文 原裁定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 所示之記載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;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裁定頁數 │原記載 │更正後記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㈠ │第3 頁第19行(│揆諸前揭說明,│揆諸前揭說明,│ │ │理由欄第三段)│本件原告追加備│本件原告追加備│ │ │ │位之訴部分,應│位之訴部分,應│ │ │ │予駁回。 │予駁回。原告追│ │ │ │ │加備位之訴既經│ │ │ │ │駁回,該部分假│ │ │ │ │執行之聲請應併│ │ │ │ │駁回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