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9號
原 告 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 人 羅惠民
訴訟代理 人 蔡朝安
律師
魏妁瑩律師
吳宛怡律師
被 告 蘇睿騏
訴訟代理 人 黃帥升律師
詹祐維律師
陳一銘律師
追加被 告 大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 人 林建平律師
追加被 告 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
法定代理 人 鍾欽娥
法定代理 人 鄭博文
追加被 告 科筆數位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鍾欽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
為之裁定(就原告追加備位之訴部分)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
下:
主 文
原裁定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
所示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
文;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曾琬真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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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裁定頁數 │原記載 │更正後記載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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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㈠ │第3 頁第19行(│
揆諸前揭說明,│揆諸前揭說明,│
│ │理由欄第三段)│
本件原告追加備│本件原告追加備│
│ │ │位之訴部分,應│位之訴部分,應│
│ │ │予
駁回。 │予駁回。原告追│
│ │ │ │加備位之訴既經│
│ │ │ │駁回,該部分假│
│ │ │ │執行之聲請應併│
│ │ │ │駁回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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