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
原 告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尚偉
被 告 慧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嘉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
日裁定(本院107年度補字第775號)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
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792元,並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
達後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
可憑,原
告之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