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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  告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尚偉 被   告 慧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 日裁定(本院107年度補字第775號)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792元,並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 達後,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,原 告之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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