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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原   告 創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上懿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彥蓁律師       湯惟揚律師 被   告 天母適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琮淳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     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 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