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
原 告 創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廖上懿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
湯
惟揚律師
被 告 天母
適園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琮淳
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
凃莉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拆除
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
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