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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謝錦松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      馬廷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 萬6,66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11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