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
上 訴 人 謝錦松
訴訟
代理人 張世和
律師
馬廷瑜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
萬6,66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11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