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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權利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  告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夫(原名蕭文厚)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  告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714 萬3,34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,920 元,未據 繳納,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7 月24日107 年度補字第927 號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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