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4號
原 告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勝夫(原名蕭文厚)
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
律師
被 告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之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714 萬3,34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,920 元,未據
繳納,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7 月24日107 年度補字第927 號
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
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7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
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在卷可稽,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胡文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