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高凡昇
代 理 人 徐麗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「銓欣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詮欣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「107年度司催字第659號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106年度司催字第659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
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
予更正。
三、
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