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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江秀鸞 代 理 人 劉勝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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