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福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茂禎
訴訟代理人 蔡玉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二所示之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中華生技股
份有限公司)證券無效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
名: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)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股票,經
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
報
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
爰聲請判決宣告該等證券無效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登載於公報
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。公示催告之公告,除依民
事訴訟法第542 條之規定外,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,並
應黏貼於該交易所。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 項、第561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
當事人之聲請,以公示
方法催告不明之
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,如不申
報,使生
失權效果之程序,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。準
此,此項登載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
遵行之方法,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
券內容相符,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。又股票之發行公
司記載事項未予登載時,即未表彰證券權利。是在宣告股票
無效之
公示催告程序中,如於股票之發行公司事項有未予登
載或登載錯誤,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,
內容並
非同一,即
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
適法。
三、
經查:
㈠、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以10
6 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該公示催告全文
經聲請人於同年11月2 日登載於新聞紙,並於107 年2 月2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 份為
證,且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是聲
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無效,合於
法律規定,應
予准許。
㈡、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無效部分,依聲請人提
出之新聞紙,顯係將股票字號「91ND0000000-0 」誤登載為
「19ND0000000-0 」,與原聲請之權利不同,難認公示催告
程序合法,其此部分聲請除權判決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關於准許部分,不得
上訴;如對本判決關於駁回部分
抗告,應於
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呂子彥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一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1 │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1ND0000000-0 │股票│ 1 │1000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