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4號
聲 請 人 台灣農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修德
代 理 人 林麗美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9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葉乙成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(或到
期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台灣農產企業股份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豐田種苗行│32,700元 │YP0000000 │106年8月31日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廖修德│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