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正冠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金池
代 理 人 黃金枝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6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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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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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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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日溢企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正冠精密有限公司 │7,000元 │PD0000000 │106年10月31日 │
│ │蕭書綺 │限公司樟樹灣
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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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日溢企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正冠精密有限公司 │648,302元 │PD0000000 │106年11月30日 │
│ │蕭書綺 │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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