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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正冠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金池 代 理 人 黃金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10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3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日溢企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正冠精密有限公司 │7,000元 │PD0000000 │106年10月31日 │ │ │蕭書綺 │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日溢企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正冠精密有限公司 │648,302元 │PD0000000 │106年11月30日 │ │ │蕭書綺 │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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