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嘉進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名毅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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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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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發票日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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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連建基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
分公司│嘉進國際有限公司│131,575元 │JA0000000 │106年10月3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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