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6號
聲 請 人 何欣育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7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葉乙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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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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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受款人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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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世益環保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無記載│ 90,576元 │DA0000000 │106年11月10日 │
│ │ │限公司汐止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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