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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劉秉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4月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1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臺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鴻昇貿易有限公司、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│72年12月14日 │72年5月14日 │400,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蘇施麗珠、蘇俊秀、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鄭玉枝、蘇俊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鴻昇貿易有限公司、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│72年2月7日 │72年8月7日 │450,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蘇施麗珠、蘇俊秀、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鄭玉枝、蘇俊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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