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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羣 代 理 人 江雅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1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崎儷貿易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168,998元 │MN0000000 │106年9月30日 │ │ │ 林錫源 │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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