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4號
聲 請 人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錫羣
代 理 人 江雅惠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秉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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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1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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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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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崎儷貿易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168,998元 │MN0000000 │106年9月30日 │
│ │ 林錫源 │限公司士林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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