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7號
聲 請 人 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致堅
訴訟代理人 邱聰春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5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呂子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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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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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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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川方企業股份有限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│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│209,475元 │NO0000000 │106年10月31日 │
│ │公司 黃事吉 │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園區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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