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○七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
聲 請 人 正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 柱
代 理 人 呂美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
十七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六年度司催字第七三八號
公示催告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法 官 孫萍萍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 記 官 張耕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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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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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票據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│
│種類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(民國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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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│泉億五金廠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正合精密工業有限│51,655 元 │JA0000000 │106年12月10日 │
│ │陳仁德 │限公司大同
分公司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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