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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一○七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正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柱 代 理 人 呂美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六年度司催字第七三八號公示催告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票據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發 票 日│ │種類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(民國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支票│泉億五金廠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正合精密工業有限│51,655 元 │JA0000000 │106年12月10日 │ │ │陳仁德 │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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