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號
聲 請 人 唯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志雄
代 理 人 丁惠美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汐止
分公司
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公司證券
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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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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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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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耕興股份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│唯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276,150元 │ES0000000 │106年6月30日 │
│ │黃文亮 │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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