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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奇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立德 代 理 人 張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冠羿全球商貿股份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│奇帝實業有限公司 │58,772元 │MT0000000 │106年12月31日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吳承霖 │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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