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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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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王維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(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)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4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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