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
聲 請 人 孫德修
代 理 人 吳昀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
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葆旺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9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呂子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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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種類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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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│不定額 │81-NX-000002│1 │100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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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│不定額 │84-NX-000002│1 │100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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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計 │2 │200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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