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9號
聲 請 人 吳烱基
代 理 人 吳昀蓁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葆旺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92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