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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廖雪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 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登載於民 國107 年2 月9 日太平洋日報第5 版。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 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登載於公報 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。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於107 年1 月17日,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 ,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嗣經本院於同 年月31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。聲請 人雖於同年2 月9 日登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第 5 版,惟其內容將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誤載為「102-NP-00000 00」號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太平洋日報附卷可稽,並經 本院核閱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1號事件案卷屬實,則不能 認已為合法之公示催告,是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,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國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102-NF-0000000│1張 │100,000股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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