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
聲 請 人 廖雪婷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
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並登載於民
國107 年2 月9 日太平洋日報第5 版。茲因申報
期間已經屆
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
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登載於公報
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。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於107 年1 月17日,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
,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嗣經本院於同
年月31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。聲請
人雖於同年2 月9 日登載
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第
5 版,
惟其內容將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誤載為「102-NP-00000
00」號
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太平洋日報附卷
可稽,並經
本院核閱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1號事件案卷屬實,則不能
認已為合法之公示催告,是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
,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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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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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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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國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102-NF-0000000│1張 │100,000股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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