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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培杰 代 理 人 劉靜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│90,000元 │UE0000000 │106年4月7日 │ │ │有限公司西湖分公│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│警察大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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