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5號
聲 請 人 永銓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修廷
代 理 人 劉
乃綺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
分公司證
券,聲請
除權判決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
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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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2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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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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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永銓隆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│空白 │32,900元 │DR0000000 │106年9月30日 │
│ │劉修廷 │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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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永銓隆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│空白 │62,400元 │DR0000000 │106年11月30日 │
│ │劉修廷 │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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