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永銓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廷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證 券,聲請除權判決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 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2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永銓隆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│空白 │32,900元 │DR0000000 │106年9月30日 │ │ │劉修廷 │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永銓隆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│空白 │62,400元 │DR0000000 │106年11月30日 │ │ │劉修廷 │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