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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日發電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發票日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速普捷電子有限公司│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日發電化企業有限公司│47,880元 │NC0000000 │107年2月15日 │ │ │(負責人:李淑雲)│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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