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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  。 二、提出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之本票影本,供本院認定管轄權之歸   屬。(並請說明狀末記載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,檢附   之報紙登載內容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106年度司催字第   1781號裁定,何以寄送至本院?)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7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7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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